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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2022-07-12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

  (一)推动产业链再造。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到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推行创新链链长制,制定创新链图谱,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集中扶持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技术先进性、预期效益等共同给予支持。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围绕高效育种、特色种养、农牧业资源利用、农牧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农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围绕农村牧区建设和农牧民生活质量提升,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清洁能源供给、高效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技术示范应用,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注入科技能量。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引育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市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

  (五)加强社会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在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各类专项资金集约协同,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科技创新稳定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减污降碳技术转化应用。

  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六)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各旗区、园区要着力培育企业家创新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或研发经费支出强度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加大与央企对接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激励。

  (七)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倍增”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补。

  (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的补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向企业选派科技创新服务官,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首席技术官。

  (九)落实涉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行动

  (十)实施高新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以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和绿色低碳、新型化工技术研发,紧盯龙头企业和知名高校院所,集中发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三年攻坚,把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新兴产业增长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深化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对高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指标。开展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从现有园区中遴选培育对象,培育期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十四五”期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支持各类园区加快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十一)推动研发平台增点扩面。加快建设鄂尔多斯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和荒漠化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十二)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孵化项目科技含量。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级别和类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进一步资助。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十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大市场,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促进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服务绩效,连续5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十五)完善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遴选发布创新及首台套产品目录、优势工业产品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推广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

  五、开放合作协同创新行动

  (十六)聚力招引高校院所。大力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院、研发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推动“一院两地”共建发展。设立“科技兴蒙”合作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主体与“4+8+N”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十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十八)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与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合作,探索“离岸孵化”“飞地育成”等模式,建立飞地科技合作载体。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六、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行动

  (十九)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加强北京、上海、深圳人才工作站建设,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鄂尔多斯”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建设。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二十)大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力度。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

  (二十一)强化科技人才激励。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激励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七、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二十二)改革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探索建立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和跨市使用机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以后补助为主的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十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市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强化基础研究,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性技术开发。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立项方式。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查、记录和结果运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对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结果互认。强化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转变科技管理职能,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八、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二十六)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创新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科技创新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城市精神和价值导向。加大科普投入,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创新进校园”活动,培育校园创新文化。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讲好创新故事,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按级别、类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能力、认证成本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机制。

  (二十八)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遵循科技创新高风险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资金保障。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机构要统筹各方资金,力争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不低于3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建立科技支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加强科技投入统计与监测,确保应统尽统。

  (三十)组织保障。各旗区要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压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职责,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建立科技管理“1+1”市直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配置好科技创新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要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十、其它事项

  本方案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市科学技术局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本方案。

  鄂尔多斯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鄂创办发〔202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5号)和我市“科技新政30条”文件要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主体作用,提升全市研发投入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时期,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25年,力争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规模超过1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2%,大力提升全市各领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及其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采取项目后补助、政策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支持企业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创新企业群体,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今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和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引导,使其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增长。鼓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保持在3%以上。通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导,重点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多、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三)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研发经费支出或支出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通过实施"三清零"行动,带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和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

  (四)提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研发投入。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力度,继续深化校地、校企科技合作,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实施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

  员获得政府财政或企业项目研发经费的,鼓励和支持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从基本业务费中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财政经费支持的人才团队等项目要将70%以上的经费用于研发。同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在学科建设、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研发活动,力争研发投入每年增长12%以上。建立完善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研发投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评力度,确保研发投入取得明显成效。

  (五)建立研发导向的项目扶持机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各类科技项目,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对没有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不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

  (六)提升各类园区科研平台建设水平。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向各类园区布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支持园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将各类园区打造成集聚创新资源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支撑产业及园区高质量发展。按规定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园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加强技术转移、成果中试、技术交易、技术孵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检验检测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对园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大力提高园区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自治区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以上。

  (七)鼓励支持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研发活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研发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研发活动,对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产业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创新基金等金融工具和手段,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

  务,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八)建立科技统计培训与指导机制。市、旗区统计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培训力度,建立市、旗区两级科技统计培训与指导机制,重点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建账、统计数据填报等工作进行系统培训。对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对重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规上工业企业、已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的R&D研发投入统计工作予以重点跟踪,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工作的质量,确保企业一个不漏,做到应统尽统。每季度至少调度一次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填报情况,并根据每年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培训。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费用账务归集等基础性工作。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送制度,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账务归集和科研经费使用,加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对研发经费投入前60强的规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者强度较低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

  (十)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优惠政策。加强科技政策宣传,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研发台帐等资料,加强操作指引和审核指导,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加快政策兑现,缩短退税流程,激发企业积极性。对研发活动形成专利的,加大资助力度。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由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统筹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攻坚行动的计划制订、组织协调、目标任务分解、督查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研究解决研发投入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阶段工作任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农牧、能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信、发改、国资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监测跟踪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情况。各旗区科技、统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企业数据审核、上报工作,对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台帐记录、研发投入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所报数据及时准确。

  (三)强化考核评比。把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指标纳入市对旗区、园区“五位一体”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纳入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范围。建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情况定期核查、定期通报,推动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鄂尔多斯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

  鄂科发〔2021〕64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蒙”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奖励补助。为确保奖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发经费(R&D)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本办法所指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等要求,依据国家部委、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 奖励补助对象和范围。1.奖励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纳入市统计局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奖补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3.奖补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奖补资金在奖补年度次年兑现。4.申请企业须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在核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时,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不计入奖励补助基数。奖补金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兑现。

  第四条 补助资金计算方法。1.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00万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研发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研发经费投入2亿元(含)以上,不足3亿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5.研发经费投入3亿(含)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补助。6.对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以上标准的,翻倍奖补。

  第五条 研发经费奖励补助兑现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企业自主申报,经核实审定后进行奖补资金兑现。具体流程为:1.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申报通知。2.企业按要求提交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申请材料。3.市统计局审核确认申报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经费。4.市科技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情况进行公示。5.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安排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后续企业研发条件建设。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科技、统计部门对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复核,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企业研发制度建设培训和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鄂科发〔2021〕5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一年以上稳定运行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2021年起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万元。

  第四条 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再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前后两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未发放新证书的可不提交)、前后两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批复文件。

  (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附件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附件3),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通知(连续两年)、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追溯奖补。

  第七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八条 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

  鄂科发〔2021〕65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范围和金额:

  (一)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批准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野外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2021年6月19日以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四条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批文;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认定文件;申请企业研发中心奖补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除外)都要围绕自治区科技厅对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求,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凝练出具体的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市科技局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奖补。

  第七条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业载体的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内由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

  第二章认定奖补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与10万元奖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主体经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认定(备案)文件。

  第三章运营补助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对科技创业载体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上一年或当年获自治区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绩效评估后立项的星创天地后补助,按照后补助项目经费1:1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载体经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的,须提交绩效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四)申报星创天地绩效补助的,须提交自治区科技厅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后补助立项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对新批准成立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已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科技局对其上年度投入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补贴。

  第五条投入和绩效评估合格标准如下:

  (一)设站单位每年末向市科技局报送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站单位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

  (三)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设站单位为企业等盈利性法人的,每年至少投入50万元资金)。

  (四)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五)设站单位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须向“两院”备案,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申报表》(见附件),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科协关于批准建立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批文、年度投入和绩效评估材料等。

  第七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奖补资金。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批准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申报表》

  2.《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补贴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合作基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对象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对新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新认定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三条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申报科技合作基地奖补须提交《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国家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认定批文等材料。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推进技术引进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引进是指我市企业围绕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引进技术,签订并履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行为。

  第三条 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1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17%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鄂尔多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得申请。

  (四)卖方同一技术在我市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五)申请企业是技术交易中间方的不得申请。

  (六)获自治区、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不得申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引进后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七)非关联方承诺书。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技术引进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技术引进后补助申报书》

  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时间为2021年6月19日之后。

  第四条补贴金额为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的10%,其中需要配套的经费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提交所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补贴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51号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要求,为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利用全国范围的优势创新资源解决我市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不断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是指由发榜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认可及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式。

  第三条“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精准实施重大科技任务。

  第四条揭榜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 目。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 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公益性共性技术等,应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全市乃至自治区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符合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由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市内外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由市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转化,企业技术支撑不足的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接,但应以企业为主。

  第五条技术攻关类发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一)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的企业或领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揭榜立项的项目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提出技术需求的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财政预算单位),揭榜立项的项目市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是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研发能力强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紧密结合技术攻关类发榜方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二)具有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的相关 经验与支撑队伍。

  (三)鼓励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揭榜攻关。

  第七条成果转化类发榜方应是符合全市产业需求且 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 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

  (一)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鄂尔多斯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二)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或能够支撑转化的第三方机构,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八条成果转化类揭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能够配合形成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组织对接、揭榜公告、项目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长年征集,定期筛选。发榜方通过市科技局填报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需求,市科技局初步筛选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或急需的科技成果需求,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需求进行论证遴选。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向市科技局申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评审推荐。由市科技局和发榜方共同组织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出拟推荐名单。

  (六)组织对接。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洽谈,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七)揭榜公告。市科技局审查揭榜协议,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并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八)项目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全市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揭榜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发榜方为企业的由企业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市财政科技资金在需求方的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发榜方为非企业单位的由财政资金全额补助并在专家论证及揭榜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确定的资金额拨付到发榜单位,由其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给揭榜方。

  第十一条发榜方为企业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发榜方为非企业单位的财政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发榜方为企业的技术攻关项目待发榜方按任务书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予以拨付,发榜方首次拨付资金证明作为市财政科技资金前资助资金拨付凭证之一。揭榜成果转化类项目后补助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发榜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和实际投入使用后,经市科技局认定达到任务书预期的经济效益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才能给予补助,否则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揭榜项目的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揭榜项目所涉及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成果转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市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

  鄂科发〔2021〕5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领军人才个人、团队带头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申报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2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有个人或团队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三)个人或团队为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柔性引进的个人或团队引进时间不少于2年;

  (四)个人或团队研究成果已在申报单位应用或产业化,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

  第四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一次性申领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领军人才和团队。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个人、团队认定文件;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团队身份和工作证明,申报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成果登记证明材料和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实地核查确认无误、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鄂科发﹝2021﹞6号

  “十四五”是鄂尔多斯农牧业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做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做优科技特派员服务载体,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激励机制,推动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不断走深走实,让科技特派员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员、农牧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贡献科技力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支持措施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进一步强化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50个以上,建成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15个以上,建设自治区星创天地累计达到30个左右;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30项以上,培育引进法人科技特派员3-5家,培育基层科技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1万人次以上,实现科技特派员服务苏木乡镇全覆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不断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选派机制

  1.加大选派力度。根据双向选择、按需选认、精准对接的要求,每年下派科技特派员200名,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苏木乡镇全覆盖以及全市重点农牧业园区、基地、星创天地、企业全覆盖;旗区级科技特派员不少于400名,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行政村(嘎查)全覆盖。

  2.扩大选派范围。打破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不拘一格选派科技特派员,选派从以单一农牧业领域为主,向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拓展,从单纯生产向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各环节拓展。按照实际需求,吸纳区域外大院大所优秀科技人员成为科技特派员,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领域覆盖一二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3.优化选派方式。在自愿报名和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根据苏木乡镇、行政村(嘎查)、企业的需求,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经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科技特派员名单,由市科特办、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科技特派员共同签订协议。科技特派员每届服务期限为2年,届满经市科特办考核,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可连选连派。

  (二)搭建服务载体

  1.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平台。组建一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支持引导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围绕区域主导和特色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建设一批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星创天地,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补。

  2.搭建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水平,经选派认定的科技特派员须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录、发布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日志。鼓励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科技特派员通过服务平台发布优良品种、高优种养殖技术、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等科技成果,以及人才、市场等方面信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为农牧民和经济实体提供“菜单式”服务。经济实体、广大农牧民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的需求信息,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科技特派员根据需要提供解决方案,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为农牧民和经济实体提供“订单式”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

  1.开展全产业链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整合相关科技人才资源,跨专业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瞄准产业链全过程开展服务,共同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促进创业和技术服务向研发、生产、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条延伸覆盖。

  2.开展社会化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员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壮大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凝炼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牧户”、“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村一品(一村一基地)+农牧户”等服务模式,提升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3.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科技特派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携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牧区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

  4.推行法人科技特派员模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与基层单位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鼓励法人科技特派员牵头组建多学科融合的技术团队,围绕特色产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培训服务。

  (四)完善激励机制

  1.落实政策保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6〕183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开展农村牧区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对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2.保障合法收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厅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0〕1325号)文件精神,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科技特派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特派员从转化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所获现金收入,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依法取得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3.加大资金支持。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经费,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经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每年按科技特派员总人数10%进行评选,对评选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3万元奖励。设立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科技研发推广、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对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满足旗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各项经费支出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加大信贷支持,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

  四、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聘请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顾问,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决策部署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统筹安排全年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有关事宜,结合各类农牧业科技园区和基地建设,聚集各方力量,推动农村牧区科技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科技特派员由市科特办牵头,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管理。市科特办利用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督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并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服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实地检查一次,检查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查看科技特派员服务效果,督促科技特派员认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科特办反馈检查情况。

  (三)强化考核评价

  科技特派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出勤、科技培训、新技术和新成果引进推广、服务协议目标完成等情况,通过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科学、公平的考核评价。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市科特办、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及生活补助经费。

  (四)强化激励引导

  在新闻媒体定期宣传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予以优先推荐。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是加快全市科技发展、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产业科技创新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创新平台载体计划(科技人才专项、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项目)、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普和科技培训、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合作协同创新计划(合作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生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项目)等。市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以及后补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书签订,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市评审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搭建鄂尔多斯市线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包括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管委会,我市境内的高等院校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各旗区财政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市财政局意见,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的拨付、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业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或受委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查重、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负责评审咨询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