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党发〔2021〕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为主线,以实施鄂尔多斯“十百千万”人才计划为统领,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更具竞争优势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1.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力度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卓越管理者等国内外一流人才和团队。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等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团队+项目”的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助,获评后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500万元。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引领带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用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2.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激励力度。按照分类选拔、分级支持的方式,经认定评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属于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补贴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被评为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在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3.助力企业引进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紧贴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产业转型升级人才支撑,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能源化工装备、新材料、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以列入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重点产业企业目录为准),新引进税前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骨干,给予引进人才10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引进人才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4.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将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新兴职业(工种)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技艺高、贡献大的技能人才经认定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奖励扶持待遇。加强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育,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选“鄂尔多斯工匠”,对获评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大高级别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及辅导老师的激励力度,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5.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素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企业高管人员考取特级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参加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总裁班、高级总裁研修提高班等培训学习。举办企业家论坛、产业发展研讨、企业管理经验分享等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管理人员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成立企业家联合会,为各领域、各层次企业管理者搭建共商、共建、共同发展平台。探索实施“‘领航’企业家培养计划”,重点面向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企业和具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遴选一批优秀企业家,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更新观念、提升能力、促进合作、链接资源等方面给予培养扶持。
6.完善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引进措施。积极发挥名师、名医、名家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卫生健康、基础教育、社会工作、文化艺术等社会事业领域领军人才领衔设立“名师工作室”,采取“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根据实际培养效果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10万元经费支持。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才支撑。允许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一般应在单位编制空缺和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开展,暂无编制空缺或相应岗位空缺且为急需紧缺专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和特设岗位。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其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评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旗区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引进人才编制保障、岗位评聘等可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岗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引进人才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薪酬补贴,以5年为一期,最长补贴2期。
7.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储备。实施“明日之星”课题研究资助计划,强化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社科文艺等领域本土青年创新人才培养,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课题资助。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取得重点高校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市直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持续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就业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在市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8万元创业资助。实施“大学生圆梦”计划,邀请各地高校毕业生到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平台、乡村振兴示范项目等考察交流,择优招募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训、挂职锻炼,实地了解发展环境和事业平台,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鄂尔多斯创新创业。
8.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大乡村优秀人才和团队激励力度,开展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团队选拔资助工作,对入选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团队最高资助30万元。实施乡土人才培育工程,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新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技能提升补贴。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鼓励专家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兼职创业等形式面向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创业创新,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加强乡村人才振兴投入保障,各旗区要将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苏木乡镇和相关街道。
9.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咨询论证等方式,柔性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纳税劳动报酬30%、20%、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探索实施“银龄计划”,积极招引优秀退休教师、医师、工程师来我市工作,对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引才补贴;对引进优秀退休教师或退休医师的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补贴。
10.激发用人主体引才育才积极性。实施“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高等院校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依据其业绩成果及科研、教学能力分层次给予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岗位特聘补贴。进一步落实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人才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引才标准、自主开展引才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荣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培养奖励。
11.建立引才荐才激励制度。对各类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年薪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中介合同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人补贴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社会人士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按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举荐高层次紧缺人才并取得显著引才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荐才奖励。
二、打造更加系统完备的人才引进培养发展平台
12.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水平。对新批准在市内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站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全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3.加大科技研发平台扶持力度。对批准列入创建期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经评估可给予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入30%、最高1亿元的资金支持,并在人才奖补、团队资助及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用于支持研发平台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贴;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运行状况良好且取得重大技术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累进支持。
14.加强博士培养载体建设。对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引才资助。设站单位为博士后工作投入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25万元资助。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15.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等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根据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产业集聚等情况,经评审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16.创新招才引智载体建设举措。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在市外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研发分支机构等“人才飞地”,对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在市内转化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建设单位50—100万元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专家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健全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根据引才、引资、引项目实际效果,给予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奖励。
17.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鄂尔多斯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鄂尔多斯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
18.搭建乡村振兴专家人才服务平台。依托涉农高校、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科技小院”、社会工作服务室和农村牧区合作组织建设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重点支持基层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经认定后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
19.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载体发展。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持续发展,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我市高校、重点企业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训基地,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进行实习训练,根据实训成效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三、构建更为优质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
2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级分类给予住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可分别按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原则新引进的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人才,给予5-40万元安家补贴。新引进的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外、境外名校(以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生,参照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应学历层次毕业生享受安家补贴。同时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才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在引进3年内获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且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按获评人才层次对应标准补足差额。在我市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此前已在鄂尔多斯市工作,本政策出台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被引进或留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引进博士安家补贴。
2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统筹安排到相关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6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学需求。
22.完善人才医疗健康和休假疗养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与咨询服务,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首席专家、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等,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和学术休假疗养服务。
23.激励人才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积极面向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企业购买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并在我市实现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人才、项目综合补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可按不低于70%比例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4.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保障。设立政府引导性人才创新扶持资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人才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科技小额贷、专利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强化人才创新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25.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鼓励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服务业绩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探索成立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人才发展集团,承接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教育培训、战略咨询、项目评审、调查统计、人才专属服务、人才项目孵化与投资、人才平台开发与运营、人才活动策划与筹备等业务,打造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人才发展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企业。
26.深化拓展人才交流合作。主动融入自治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依托驻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华中、西北、东北等人才资源密集地区交流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合作,共建创新研发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实践基地等人才合作平台,建立互派互访等双向交流合作机制,探索“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等人才引进培养新模式,围绕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任务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对关键领域决策咨询机构和重点课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积极通过博士服务团、“草原之光”硕士创业行动等人才项目接收优秀人才来我市考察交流、挂职锻炼。支持“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在我市创业或开展技术指导等服务。继续办好呼包鄂乌人才创新创业周等人才合作交流活动。鼓励我市人才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支持旗区、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根据活动层次、规模及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资助。
27.推动人才服务便利化、精细化。积极构建面向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拓展人才服务卡服务内容,扩大人才服务卡惠及范围,为更多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探索通过发放“人才服务券”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企业提供法务、财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招聘、检测评估等服务。积极为外籍人才签证、居留等提供服务。
四、健全更加坚强有力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28.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职能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运行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加强人才政治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合力。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围绕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落实、人才政策兑现、引才育才成效、服务保障质量等情况不断优化人才专项考核评价体系。
29.保障人才资金优先投入。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并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各旗区要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本级财政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开展人才投入绩效评估,不断优化人才投入结构和方式,提升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资金投入机制。
30.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市、旗区两级联动宣传机制,整合对接优质媒体资源,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地区人才工作典型经验及创新举措,增强专家人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的经费,除科技、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此前已批准分年度拨付的奖补项目尚未兑现完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政策落实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方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相应制定配套措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此前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