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
(一)推动产业链再造。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到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推行创新链链长制,制定创新链图谱,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集中扶持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技术先进性、预期效益等共同给予支持。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围绕高效育种、特色种养、农牧业资源利用、农牧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农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围绕农村牧区建设和农牧民生活质量提升,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清洁能源供给、高效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技术示范应用,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注入科技能量。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引育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市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
(五)加强社会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在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各类专项资金集约协同,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科技创新稳定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减污降碳技术转化应用。
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六)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各旗区、园区要着力培育企业家创新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或研发经费支出强度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加大与央企对接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激励。
(七)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倍增”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补。
(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的补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向企业选派科技创新服务官,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首席技术官。
(九)落实涉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行动
(十)实施高新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以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和绿色低碳、新型化工技术研发,紧盯龙头企业和知名高校院所,集中发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三年攻坚,把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新兴产业增长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深化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对高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指标。开展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从现有园区中遴选培育对象,培育期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十四五”期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支持各类园区加快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十一)推动研发平台增点扩面。加快建设鄂尔多斯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和荒漠化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十二)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孵化项目科技含量。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级别和类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进一步资助。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十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大市场,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促进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服务绩效,连续5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十五)完善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遴选发布创新及首台套产品目录、优势工业产品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推广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
五、开放合作协同创新行动
(十六)聚力招引高校院所。大力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院、研发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推动“一院两地”共建发展。设立“科技兴蒙”合作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主体与“4+8+N”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十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十八)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与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合作,探索“离岸孵化”“飞地育成”等模式,建立飞地科技合作载体。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六、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行动
(十九)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加强北京、上海、深圳人才工作站建设,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鄂尔多斯”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建设。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二十)大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力度。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
(二十一)强化科技人才激励。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激励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七、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二十二)改革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探索建立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和跨市使用机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以后补助为主的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十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市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强化基础研究,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性技术开发。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立项方式。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查、记录和结果运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对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结果互认。强化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转变科技管理职能,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八、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二十六)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创新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科技创新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城市精神和价值导向。加大科普投入,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创新进校园”活动,培育校园创新文化。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讲好创新故事,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按级别、类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能力、认证成本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
(二十八)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遵循科技创新高风险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资金保障。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机构要统筹各方资金,力争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不低于3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建立科技支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加强科技投入统计与监测,确保应统尽统。
(三十)组织保障。各旗区要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压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职责,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建立科技管理“1+1”市直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配置好科技创新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要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十、其它事项
本方案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市科学技术局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本方案。
鄂尔多斯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鄂创办发〔202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5号)和我市“科技新政30条”文件要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主体作用,提升全市研发投入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时期,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25年,力争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规模超过1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2%,大力提升全市各领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及其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采取项目后补助、政策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支持企业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创新企业群体,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今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和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引导,使其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增长。鼓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保持在3%以上。通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导,重点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多、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三)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研发经费支出或支出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通过实施"三清零"行动,带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和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
(四)提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研发投入。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力度,继续深化校地、校企科技合作,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实施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
员获得政府财政或企业项目研发经费的,鼓励和支持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从基本业务费中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财政经费支持的人才团队等项目要将70%以上的经费用于研发。同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在学科建设、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研发活动,力争研发投入每年增长12%以上。建立完善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研发投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评力度,确保研发投入取得明显成效。
(五)建立研发导向的项目扶持机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各类科技项目,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对没有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不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
(六)提升各类园区科研平台建设水平。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向各类园区布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支持园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将各类园区打造成集聚创新资源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支撑产业及园区高质量发展。按规定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园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加强技术转移、成果中试、技术交易、技术孵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检验检测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对园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大力提高园区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自治区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以上。
(七)鼓励支持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研发活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研发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研发活动,对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产业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创新基金等金融工具和手段,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
务,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八)建立科技统计培训与指导机制。市、旗区统计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培训力度,建立市、旗区两级科技统计培训与指导机制,重点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建账、统计数据填报等工作进行系统培训。对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对重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规上工业企业、已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的R&D研发投入统计工作予以重点跟踪,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工作的质量,确保企业一个不漏,做到应统尽统。每季度至少调度一次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填报情况,并根据每年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培训。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费用账务归集等基础性工作。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送制度,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账务归集和科研经费使用,加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对研发经费投入前60强的规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者强度较低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
(十)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优惠政策。加强科技政策宣传,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研发台帐等资料,加强操作指引和审核指导,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加快政策兑现,缩短退税流程,激发企业积极性。对研发活动形成专利的,加大资助力度。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由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统筹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攻坚行动的计划制订、组织协调、目标任务分解、督查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研究解决研发投入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阶段工作任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农牧、能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信、发改、国资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监测跟踪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情况。各旗区科技、统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企业数据审核、上报工作,对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台帐记录、研发投入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所报数据及时准确。
(三)强化考核评比。把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指标纳入市对旗区、园区“五位一体”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纳入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范围。建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情况定期核查、定期通报,推动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鄂尔多斯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
鄂科发〔2021〕64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蒙”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奖励补助。为确保奖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发经费(R&D)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本办法所指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等要求,依据国家部委、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 奖励补助对象和范围。1.奖励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纳入市统计局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奖补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3.奖补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奖补资金在奖补年度次年兑现。4.申请企业须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在核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时,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不计入奖励补助基数。奖补金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兑现。
第四条 补助资金计算方法。1.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00万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研发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研发经费投入2亿元(含)以上,不足3亿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5.研发经费投入3亿(含)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补助。6.对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以上标准的,翻倍奖补。
第五条 研发经费奖励补助兑现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企业自主申报,经核实审定后进行奖补资金兑现。具体流程为:1.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申报通知。2.企业按要求提交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申请材料。3.市统计局审核确认申报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经费。4.市科技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情况进行公示。5.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安排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后续企业研发条件建设。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科技、统计部门对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复核,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企业研发制度建设培训和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鄂科发〔2021〕5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一年以上稳定运行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2021年起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万元。
第四条 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再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前后两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未发放新证书的可不提交)、前后两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批复文件。
(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附件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附件3),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通知(连续两年)、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追溯奖补。
第七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八条 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
鄂科发〔2021〕65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范围和金额:
(一)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批准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野外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2021年6月19日以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四条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批文;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认定文件;申请企业研发中心奖补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除外)都要围绕自治区科技厅对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求,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凝练出具体的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市科技局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奖补。
第七条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业载体的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内由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
第二章认定奖补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与10万元奖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主体经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认定(备案)文件。
第三章运营补助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对科技创业载体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上一年或当年获自治区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绩效评估后立项的星创天地后补助,按照后补助项目经费1:1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载体经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的,须提交绩效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四)申报星创天地绩效补助的,须提交自治区科技厅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后补助立项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对新批准成立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已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科技局对其上年度投入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补贴。
第五条投入和绩效评估合格标准如下:
(一)设站单位每年末向市科技局报送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站单位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
(三)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设站单位为企业等盈利性法人的,每年至少投入50万元资金)。
(四)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五)设站单位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须向“两院”备案,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申报表》(见附件),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科协关于批准建立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批文、年度投入和绩效评估材料等。
第七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奖补资金。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批准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申报表》
2.《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补贴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合作基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对象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对新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新认定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三条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申报科技合作基地奖补须提交《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国家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认定批文等材料。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推进技术引进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引进是指我市企业围绕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引进技术,签订并履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行为。
第三条 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1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17%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鄂尔多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得申请。
(四)卖方同一技术在我市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五)申请企业是技术交易中间方的不得申请。
(六)获自治区、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不得申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引进后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七)非关联方承诺书。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技术引进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技术引进后补助申报书》
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时间为2021年6月19日之后。
第四条补贴金额为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的10%,其中需要配套的经费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提交所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补贴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51号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要求,为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利用全国范围的优势创新资源解决我市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不断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是指由发榜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认可及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式。
第三条“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精准实施重大科技任务。
第四条揭榜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 目。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 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公益性共性技术等,应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全市乃至自治区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符合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由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市内外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由市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转化,企业技术支撑不足的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接,但应以企业为主。
第五条技术攻关类发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一)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的企业或领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揭榜立项的项目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提出技术需求的非企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财政预算单位),揭榜立项的项目市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是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研发能力强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紧密结合技术攻关类发榜方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二)具有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的相关 经验与支撑队伍。
(三)鼓励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揭榜攻关。
第七条成果转化类发榜方应是符合全市产业需求且 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 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
(一)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鄂尔多斯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二)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或能够支撑转化的第三方机构,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八条成果转化类揭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能够配合形成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组织对接、揭榜公告、项目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长年征集,定期筛选。发榜方通过市科技局填报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需求,市科技局初步筛选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或急需的科技成果需求,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需求进行论证遴选。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向市科技局申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评审推荐。由市科技局和发榜方共同组织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出拟推荐名单。
(六)组织对接。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洽谈,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七)揭榜公告。市科技局审查揭榜协议,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并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八)项目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全市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揭榜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发榜方为企业的由企业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市财政科技资金在需求方的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发榜方为非企业单位的由财政资金全额补助并在专家论证及揭榜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确定的资金额拨付到发榜单位,由其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给揭榜方。
第十一条发榜方为企业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发榜方为非企业单位的财政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发榜方为企业的技术攻关项目待发榜方按任务书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予以拨付,发榜方首次拨付资金证明作为市财政科技资金前资助资金拨付凭证之一。揭榜成果转化类项目后补助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发榜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和实际投入使用后,经市科技局认定达到任务书预期的经济效益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才能给予补助,否则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揭榜项目的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揭榜项目所涉及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成果转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市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
鄂科发〔2021〕5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领军人才个人、团队带头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申报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2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有个人或团队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三)个人或团队为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柔性引进的个人或团队引进时间不少于2年;
(四)个人或团队研究成果已在申报单位应用或产业化,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
第四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一次性申领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领军人才和团队。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个人、团队认定文件;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团队身份和工作证明,申报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成果登记证明材料和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实地核查确认无误、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鄂科发﹝2021﹞6号
“十四五”是鄂尔多斯农牧业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做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做优科技特派员服务载体,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激励机制,推动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不断走深走实,让科技特派员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员、农牧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贡献科技力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支持措施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进一步强化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50个以上,建成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15个以上,建设自治区星创天地累计达到30个左右;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30项以上,培育引进法人科技特派员3-5家,培育基层科技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1万人次以上,实现科技特派员服务苏木乡镇全覆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不断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选派机制
1.加大选派力度。根据双向选择、按需选认、精准对接的要求,每年下派科技特派员200名,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苏木乡镇全覆盖以及全市重点农牧业园区、基地、星创天地、企业全覆盖;旗区级科技特派员不少于400名,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行政村(嘎查)全覆盖。
2.扩大选派范围。打破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不拘一格选派科技特派员,选派从以单一农牧业领域为主,向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拓展,从单纯生产向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各环节拓展。按照实际需求,吸纳区域外大院大所优秀科技人员成为科技特派员,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领域覆盖一二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3.优化选派方式。在自愿报名和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根据苏木乡镇、行政村(嘎查)、企业的需求,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经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科技特派员名单,由市科特办、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科技特派员共同签订协议。科技特派员每届服务期限为2年,届满经市科特办考核,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可连选连派。
(二)搭建服务载体
1.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平台。组建一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支持引导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围绕区域主导和特色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建设一批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星创天地,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补。
2.搭建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水平,经选派认定的科技特派员须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录、发布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日志。鼓励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科技特派员通过服务平台发布优良品种、高优种养殖技术、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等科技成果,以及人才、市场等方面信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为农牧民和经济实体提供“菜单式”服务。经济实体、广大农牧民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的需求信息,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科技特派员根据需要提供解决方案,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为农牧民和经济实体提供“订单式”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
1.开展全产业链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整合相关科技人才资源,跨专业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瞄准产业链全过程开展服务,共同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促进创业和技术服务向研发、生产、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条延伸覆盖。
2.开展社会化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员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壮大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凝炼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牧户”、“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村一品(一村一基地)+农牧户”等服务模式,提升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3.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科技特派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携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牧区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
4.推行法人科技特派员模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与基层单位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鼓励法人科技特派员牵头组建多学科融合的技术团队,围绕特色产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培训服务。
(四)完善激励机制
1.落实政策保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6〕183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开展农村牧区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对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2.保障合法收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厅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0〕1325号)文件精神,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科技特派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特派员从转化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所获现金收入,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依法取得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3.加大资金支持。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经费,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经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每年按科技特派员总人数10%进行评选,对评选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3万元奖励。设立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科技研发推广、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对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满足旗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各项经费支出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加大信贷支持,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
四、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聘请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顾问,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决策部署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统筹安排全年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有关事宜,结合各类农牧业科技园区和基地建设,聚集各方力量,推动农村牧区科技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科技特派员由市科特办牵头,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管理。市科特办利用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督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并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服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实地检查一次,检查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查看科技特派员服务效果,督促科技特派员认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科特办反馈检查情况。
(三)强化考核评价
科技特派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出勤、科技培训、新技术和新成果引进推广、服务协议目标完成等情况,通过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科学、公平的考核评价。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市科特办、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及生活补助经费。
(四)强化激励引导
在新闻媒体定期宣传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予以优先推荐。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是加快全市科技发展、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产业科技创新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创新平台载体计划(科技人才专项、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项目)、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普和科技培训、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合作协同创新计划(合作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生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项目)等。市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以及后补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书签订,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市评审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搭建鄂尔多斯市线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包括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管委会,我市境内的高等院校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各旗区财政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市财政局意见,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的拨付、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业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或受委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查重、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负责评审咨询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验收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加快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或技术路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三章 征集申报
第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重点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市委、市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
第十九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市科技局实行科技需求征集及建立项目储备库,科技需求常年征集,拓展项目来源。事前资助的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加强事前调研,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鄂尔多斯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可不受限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在近3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纳入研发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能为零。
(六)满足所申报科技计划类别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要求,推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报送”和电子文档管理,精简申报要求、报表及流程等,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评审咨询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更新机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评审咨询专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以会议评审为主,也可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对创新创业类项目原则上采取“以赛代评”。
第二十八条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方式。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定向征集的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论证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计划进度安排合适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的条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一般的事前资助项目,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专家评审情况、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领域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与市财政局会商。
第三十一条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报市财政局会商。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市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立项后,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五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立项:
(一)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撤销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查询企业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下达后补助资金。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市财政局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计划事前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九条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培训、专家辅导等形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项目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
(七)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八)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变更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结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六条事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无需验收。
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专业机构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项目验收的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十一条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结题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五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以及评审咨询专家等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档案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与相关管理有关的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九条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鄂尔多斯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或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以事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资金的资助方式。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对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探索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资助方式。对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研发投入、科技服务等以后补助为主。
(三)其他方式。市委、市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
第六条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事前资助方式及其他方式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一)市财政局职责:
1.统筹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3.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资金预算;
4.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1.提出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编制资金申报指南;
3.负责资金申请受理、信用审查等管理;
4.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6.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专业机构职责:
1.资金申报审核;
2.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3.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四)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
1.审核资金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实地考察申请资金的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协助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项目合同书预算使用资金;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4.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上报项目资金预算,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积极组织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验收。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过程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按照当年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1-3%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是市科学技术局和专业机构用于科技计划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总结宣传、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下达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计划设置和重点科技工作任务,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软科学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二十条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资金预算等。合作单位为1家的,主持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要占到项目财政总资金的50%以上;合作单位为2家(含)以上的,主持单位直接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占到财政总资金的30%以上。
第十六条对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和支持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批准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资金。属旗区、市直园区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下达。属于市直部门的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的预算单位。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通知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二十条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应参考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实施包干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市所需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在统计上报“三公”经费时,应当就此单独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要求,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3%。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500万元(含)以下按3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2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20%核定。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绩效奖励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允许市本级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市本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为市本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支付资金;市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机构间合理的结算支出;用于科研项目兼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资金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违规和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剂预算的,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进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只能调减,不能调增,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资金验收与结余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其中财政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开展项目资金验收。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验收与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为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可合并项目资金验收和技术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事务所的项目资金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撤销、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全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我市科研信用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规发﹝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科技活动事项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后补助资金也适用于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三条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四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市科技计划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二)政策性后补助。是指科技活动单位或个人开展的科技活动事项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核或比赛、评比后,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后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后补助资金补助单位。
(一)市财政局职责:统筹安排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资金预算,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科学技术局职责:提出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后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后补助申请单位开展信用审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三)专业机构职责:受委托审核申报的后补助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四)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审核后补助资金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实地考察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及时拨付后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后补助资金补助单位职责:承担后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后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负责后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确定补助项目、事项和金额,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拨付后补助资金。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在收到下达后补助资金预算通知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八条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签订合同书,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后补助资金由获补助的单位纳入其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后补助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科研项目支出: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执行。
(二)科研机构建设支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的实验室、中试厂房的改造支出,以及购置试验仪器、中试设备等支出。
(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支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示范基地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的网络、金融、数据库、培训支出,基础设施适应性改造、修缮支出,运营费用支出,创新创业活动支出,以及工作人员绩效支出等其他与科技服务相关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标准研制支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支出,科技成果展会支出,科技创新培训支出,科研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支出,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奖励个人的后补助资金由受奖人自由支配。
第十一条每年按照当年后补助资金预算总额的1-3%提取管理费。管理工作经费是市科学技术局和专业机构用于后补助项目调研、评审、审核、监督检查等相关的费用支出,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对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后补助资金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列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并视其严重程度,限制或永久禁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鄂财教规发﹝2016﹞2号)同时废止。
推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提质进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鄂府发〔2021〕342 号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是我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引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 号),全面推进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培育高新区创新发展竞争新优势,决定实施高新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蒙”行动,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坚持高端集聚、创新驱动、开放协同、绿色发展,紧抓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机遇,将高新区作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核心载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把高新区建成高端产业最集聚、高新企业最集中、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最优质的新
增长极,建成全市创新发展示范区、转型发展引领区和产城融合科技城。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率先打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坚持集聚资源,创新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补足创新短板,增强创新能力,激活创新主体,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科技引领,产业提升。牢牢把握“高”“新”“绿”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链集群集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对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高新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差距和不足,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举措,补齐短板,推动高新区评价位次逐年上升。
二、发展目标
以做大总量规模、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提升发展水平为核心,通过三年行动,高新区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发展质效明显提高,在引领低碳转型、新动能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努力成为自治区首位度和贡献度更高、驱动力和影响力更强的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进入国家高新区评价排位前100位。
(一)产业集聚成效突出。整合优化高新区产业定位和布局,着力构筑以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制造、轻工纺织为主导,数字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为特色,新兴产业为战略布局的高质量创新型特色产业体系,着力提升高技术服务业支撑能力,到2024年末,高新区实现“500亿级园区”目标。
(二)发展规模明显壮大。到2024年末,营业收入突破6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达到12%。新增注册企业500家,企业总数突破1200家。新晋高成长(瞪羚企业)企业5家,新增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
(三)创新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末,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建成3家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20家自治区级研发机构,新增高新技术企业9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家,每年引进培育各类领军型高层次人才10名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强化立法保障。逐步探索推动高新区管理立法,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明确相关区域管理主体职责,提升相关区域法治化管理水平。
2.给予高新区充分放权。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下放的外,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高新区;赋予高新区项目立项、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环保等管理职能和行政审批权限。
3.赋予更充分人事管理权限。允许高新区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限额内自主调整设置机构、进行人员调配、引进使用人才。鼓励高新区探索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身份封存、双轨运行,形成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以“科技兴蒙”行动政策为引导,面向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市级统筹,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向高新区布局。支持市内外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创新科技资金管理方式,试点推行科技经费切块管理模式,给予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更多自主权。支持高新区领军型科技企业建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协同发展。重点培育建设伊泰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矿业大学(北京)内蒙古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鄂尔多斯分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集中财力支持水资源循环利用、石墨烯等碳材料、氢能产业、智能制造、绒纺轻工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2.打造创新人才高地。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开展“双招双引”,通盘布局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支持高新区依托“一心多点”人才格局,在北京市等地区建立“人才飞地”。支持高新区推进自治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灵活方式、出台专项政策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吸引集聚创新创业孵化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投融资机构,积极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和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育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支持高新区依托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人才项目加强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培育,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三年内引进和培养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30人、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15个。
3.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区积极参与市、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制造业重大工程优先落户高新区。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在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的领域,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对园区内的创新产品给予“首购首用”。支持在高新区建设科技大市场,打造全市科技集散地。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三)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1.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梯队培育机制,推动面广量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区。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科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三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9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0家,培育瞪羚企业5家。
2.集中发展科技总部经济。统筹在高新区布局区域企业科技总部经济基地,鼓励引导全市国有企业、重大能源企业科技板块业务向高新区迁移,引进市外能源化工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重点龙头企业落地区域总部,快速提升高新区的发展规模和经济体量。三年内总部基地入驻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达20家以上。
3.加快构建“一园一特色”产业新格局。依托各产业园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快推进主导产业结构升级、要素集聚、模式创新、服务提升,激发实体经济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重点以创新链、产业链关键产品、关键技术为核心,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形成大中小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等集聚发展效应,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三年内重点产业实现营业收入300亿元。
4.积极布局前瞻性产业。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加快布局风光氢储等新能源及关联产业,构建现代能源多元化应用场景,打造“低碳、零碳、负碳”创新园区。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
5.加强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围绕优势产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专业化运营商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市场化运作,新增自治区级创业孵化载体2个以上。推动启迪国家孵化器模式创新和动能转化,每年新增在孵企业数25%以上。推进异地孵化器布局建设,探索“孵化在北上广、转化在高新区”的模式。大力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试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建设自治区首个“科技兴蒙”创新券受理平台,赋能创新创业。
(四)加大开放合作交流
1.创新国际创新园建设模式。支持高新区加强与国内外创新型园区的战略合作,共建国家清洁能源国际创新园。推进世界知名大学、顶尖科研机构、国际知名风投、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在高新区布局。支持高新区布局建设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多功能海外离岸孵化器、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支持高新区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建设研发中心、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大技术服务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
2.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作用,更好服务和融入呼包鄂榆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自治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支持高新区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加强与东部地区国家高新区对口合作和交流。支持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1.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计划,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一网通办”“一趟都不跑、一次就办成”改革,建立营商环境常态化监测评估体系,推进容缺审批等工作高效落实,依托高新区“互联网+”“标准化+”政务服务的优势,打造全市“放管服”示范窗口,构筑“高新服务”品牌。
2.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新区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支持国有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进行融资担保、创业投资、金融增信、保证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支持国有企业设立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和开放式原则运作,募集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混合所有制的专项子基金,打造基金群,发挥组合优势,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新创业支撑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科技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年内科技支行、风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到15家以上。
3.建设绿色生态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施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严格环保、安全准入门槛。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科学技术城,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康巴什区、东胜区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新基建”项目优先布局在高新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进行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高新区建设摆在推动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位置,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资金投入、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布局建设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成立推进高新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高新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工作属市推进重点区域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推进重点区域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业务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事项、解决相关问题,形成政府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联动机制。
(二)强化财税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高新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专项资金,建立逐年刚性增长机制,支持高新区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项目落地、资源集聚以及创业投资引导、新型基础设施的配套等,切实做好行动计划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高新区税收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加大对招商引资设立区域总部、东西部创新合作、重大项目建设等的政策支持力度。允许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允许各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有特色、有力度、多层次的政策措施支持高新区发展。研究制定容错机制措施,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全面调动各部门推进高新区提质进位的积极性。
(四)强化评估考核。制定高新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进度安排和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按照“年度测评、三年综评”的方式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旗区和部门“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中。各责任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人,保持政策和信息的传递通畅。同时,优化对高新区的考核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国家级高新区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实现国家评价与地方考核相衔接。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方案
鄂府发〔2021〕343号
为深入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力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落实我市“科技新政30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引导民间资本更多的进入创新领域,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充分利用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创新,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能源经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国家“双碳”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设立相关要求
(一)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30亿元,由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出资占比30%,出资资金由市财政局从预算资金中逐年安排,并通过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拨付到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企业出资占比5%左右;剩余65%资金向本地煤炭、煤化工企业及其他社会出资人募集。其中一期基金总规模10亿元,各出资主体按比例出资,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
(二)设立形式
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
(三)存续期限
—-2-—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基金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其它为退出期。
(四)投资方向
基金重点投向碳中和、新能源、新型煤化工、新能源汽车、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科技教育、科技与文化融合、现代农牧业、新基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拥有核心技术和新技术、成长性高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成立的产学研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公司,围绕煤化工产业延链补链,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技术升级示范、产业融合发展、技术装备成套能力提升、二氧化碳减排应用示范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科研攻关。
(五)投资方式
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出资人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投资。
(六)基金收益分配、管理费和绩效奖励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红模式并设置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不低于税前8%。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不参与分配;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不高于超额收益的20%,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年左右收取。
未满足基金投资进度及合规运作要求的,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调减基金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扣减基金管理费直至取消基金管理
—-3-—
机构管理资格。
(七)投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有关要求
基金投资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项目团队原则上来自《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中明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8个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其它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团队,且团队牵头人应为研究员、教授及以上级别的专家(非挂名形式)。
基金投资于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15%,且不受基金关联交易的投资限制,不纳入基金收益考核范围。基金投资孵化的煤炭、煤化工早期科研项目,基金社会出资人具有优先投资权和优先合作权。
(八)退出机制
基金原则上通过到期清算退出。到期清算时,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或承担损失。
(九)反投要求
基金投资鄂尔多斯市内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0%,并作为对基金管理机构考核标准。为进一步发挥基金的招商引资功能,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基金投资鄂尔多斯市内企业项目。
1.基金直接投资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企业;
2.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鄂尔多斯市已有企业;
3.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支持鄂尔多斯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鄂尔多斯市企业在鄂尔多斯市外注册的独资或控股子公司;
5.基金管理机构(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鄂尔多斯市企业。
二、基金管理机构
为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规则,选聘专业化力量的原则,本次基金管理机构将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向全国公开遴选。申报机构应按照附件1—7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资质及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由律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合伙人商定的合伙协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协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审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丰富的科技项目投资经验,管理科技类投资基金规模不少于10亿元,与国内顶尖科研院所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共同推进产学研无缝对接、深度融合。在鄂尔多斯拥有项目储备,具备科技企业招商引资的潜在实力者优先;
(六)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较明确的意向出资人和出资金额,承诺在中选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启动并落实首批投资;
(七)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八)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企业出资比例为基金总规模的5%左右。
三、基金风险防范措施
为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基金将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基金投资期内应保持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等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未经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动。经书面同意可更换的,需按照该变动人员的同等职位及级别补充人员,报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二)为规避风险,基金禁止投资于以下企业或业务。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项目;
3.自治区及我市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
4.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员工直接或间接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名列第一大股东)的项目;
5.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6.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7.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8.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9.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10.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11.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1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特定项目和企业(市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招商引资的重点支持项目和企业)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四)基金由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托管机构负责基金的资金划拨、清算和日常监控,在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投资协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等文件按照《合伙协议》等有关内容验证无误后划拨投资款,对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有权拒绝执行。
(五)除不具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外,其它拟投项目应由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拟投项目进行评估。财务尽职调查报告需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所合伙人及以上高级别律师签字确认,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需由行业权威专家论证,同时基金管理团队需对每个投资项目出具署名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由五或七名(奇数)委员组成,其中不少于两名通过外部选聘并经基金合伙人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产生。拟投项目投资表决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四表决通过制。外部选聘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需包括一名行业专家和一名财务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一般需具备理工科硕士以上学历,科技型上市企业(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中层及以上负责人,并具有上市公司产品市场部门和科研部门工作经验。财务法律专家一般需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上市辅导经验。外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需薪资列入基金运营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七)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委派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观察员不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伙协议的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监督基金运作。
(八)为规避社会资本套取政府出资,基金禁止向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人及其关联企业投资,产学研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九)基金应服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评估及监督。
(十)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对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时间。
(十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跟随基金同一轮次投资优质股权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排除或妨碍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跟投特定项目的权利。
(十二)基金在后续运作过程中因其他投资人合伙份额的退伙、转让合伙份额等变更导致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超过约定的认缴比例,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及时调整缩减认缴出资额。
(十三)出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它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四、政策支持措施
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业干事积极性。结合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特点,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基金考核应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参与决策的相关责任人责任。但如基金管理机构出现违反本方案进行投资,未合法合规履行投资程序,没有做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出现利益输送行为,未达到基金管理机构考核标准等行为,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调减基金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扣减基金管理费直至取消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等处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其他出资人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可以以表格形式表述)
(四)出资人(含管理机构)之间的股权、债权或亲属等关联关系说明
(五)已确认出资的出资人如有特殊诉求(包括基金的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等方面),请予以说明。
五、基金投资
(一)基金投资领域
(二)基金投资计划(基金管理团队是否跟投)
(三)拟投项目投资价值分析
(四)项目储备情况(表3)
(五)基金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机制
(七)项目遴选标准
(八)基金投资限制说明
(九)项目投后管理策略及增值服务
(十)投资退出渠道及退出机制
(十一)基金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
六、费用
(一)基金承担费用
(二)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
七、基金收益分配与清算
(一)收益分配机制
(二)基金解散条件
(三)基金清算原则及程序
八、基金管理
(一)基金股东会/合伙人大会、董事会权责划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权责划分
(三)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权责划分及议事规则
(四)基金风险防控制度
(五)基金关联交易表决机制
(六)基金拟实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
(七)基金止损机制
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鄂府发〔2021〕341号
为贯彻落实好《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0〕14号,下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形成分工明确、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科技领域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科技创新。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科技创新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科技资源的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2.合理划分市与旗区权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属性特征,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发挥市对旗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调动旗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旗区财政侧重支持与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3.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4.协同深化相关改革。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等紧密结合、联动推进,使其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有利于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加有利于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规范全市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发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科技研发计划。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与旗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与旗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双碳”重大技术攻关和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型化工、新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领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旗区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包括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目标建设的市科技创新基地,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有相关建设任务的旗区财政按照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旗区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旗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市或旗区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旗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区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重点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后补助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调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符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的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旗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旗区自主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并通过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本旗区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全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与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资金支持黄河流域鄂尔多斯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双碳”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有建设任务的旗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旗区根据本旗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保障,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区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旗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与统筹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旗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旗区委托任务,由旗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旗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交流与合作。同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开展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区财政结合本旗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旗区自主开展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由旗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未列入以上划分领域的其它事项,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保障科技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的项目支出预算,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三)落实好旗区以下支出责任。对旗区以下承担的科技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旗区财政要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有效提升科技支出规模。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技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支出责任落实。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科技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鄂尔多斯市发展智能制造产业实施方案
鄂府发〔2021〕340 号
为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加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融合力度,加快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全市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主线,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重点突破、示范引领,坚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发展智能制造产业并重,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全市制造业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
产业智能化改造成效显著。煤炭、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纺织、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工业机器人广泛应用。到“十四五”末,改造 30 条智能化示范生产线、25 个智能车间、15 个智能工厂,力争建成 1 个智能化示范园区。全市所有生产煤矿建成智能煤矿。“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走在全区前列,基本实现数字化,努力构建智能制造成为主流、工业互联网广泛覆盖的制造业发展格局。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聚焦主导产业装备需求,开展精准招商,培育发展智能煤矿装备、智能电力装备、智能化工装备、自动化纺织机械等装备、设备和机械制造产业。围绕产业结构低碳化、制造过程清洁化、资源能源利用高效化,加快煤化工和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建成具有较大规模的能源、化工、低碳、环保等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到“十四五”末,全市智能装备制造产业产值达到 200 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关键岗位“机器换人”。推进工业机器人与生产过程的融合,围绕煤炭、电力、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在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生产环境差、安全风险高、工艺要求严的关键岗位,以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实现“减员、增效、提质、安全”的目标。推广无人行车系统、智能库管系统、自动配料机等原材料管理设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稳定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应用智能搬运机器人、无人搬运
车、智能定位终端、智能立体仓库等仓储、物流设备。针对民爆、矿山等危险性较大企业推广少人、无人作业,实施安全一体化监控。
(二)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强化数字赋能,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鼓励企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生产设备,推进“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大力开展人工转机械、机械转自动、单台转成套、数字转智能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安全生产率。围绕化工、纺织、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流程型行业,支持企业应用智能仪表、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替代人工记录,推动关键生产环节工艺数据自动采集,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推进智能传感、视觉识别、语音控制、数据分析、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中的应用,提高生产设备的智能化水平。
(三)开展智能工厂建设。以设备互联、数据互通为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应用研发设计、数据采集分析、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煤化工行业推行基础工艺、智能装备、智能生产及智能管理全流程的智能工厂建设。纺织服装行业推行制造执行系统开发和应用,推广经编、染整、服装加工等全流程智能生产。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推广分布式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推进 5G 应用场景,鼓励企业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建设基于 5G 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四)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级平台,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实现生产与管理资源优化、数据集成共享。引进 IT(信息技术)企业与龙头企业合作构建面向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在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模块化的低成本工业互联网设备和系统。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云服务企业提供的云计算服务或平
台应用服务,降低企业 IT 建设成本,快速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五)推动园区智能化发展。选择智能化基础较好的园区,建设集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一体的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动企业生产运营、园区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智能化升级。强化民爆、危化、食品等特殊行业智能化监管,推广应用智能化专用设备和可操作性高的工业自动化智能生产线。推广流程工业能源在线仿真系统等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和园区建立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体系。
(六)加快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围绕煤炭开采、电厂值守、化工车间、生态治理等行业智能化升级需求,积极发展智能煤矿装备、智能电力装备、智能化工装备,形成以应用带产业、以产业促应用的良性发展局面。重点聚焦煤炭产业智能化发展,大力推动煤矿大型高端综采成套装备及智能制造关键技术、掘锚护一体化快速掘进系统技术装备,矿用盾构机、智能运输机、无人驾驶矿用车、大功率变频智能控制技术装备,智能干选系统、大型快速高效选煤设备、煤炭清洁化利用关键技术装备的科技创新和项目培育,打造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制造产业集群。围绕大气治理和污水、垃圾处理,研发污水处理高端成套装备、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加大氢燃料重卡产业扶持力度,加快整车和零配件生产制造、气源生产储运企业的引进和相关技术研发。
(七)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支持煤炭企业制定智慧矿山建设方案,开展煤矿智能化设计和应用。推动生产煤矿开展智能化改造,在采掘(剥)、供电、供排水、通风、主辅运输、安全监测、洗选等生产经营管理环节进行智能优化提升,推进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危险岗位机器人作业,实现传统煤矿智能化转型升级。新建煤矿推行智能化设计,实现煤矿产运销业务协同、决策管控、一体化运营等智能化应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融合智能技术与绿色开采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煤矿高效采掘(剥)、智能回采、回填、生态复垦一体化智能绿色开采技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依托基于 5G 网络大带宽、低时延、广连接的优势,开展无人驾驶、智能采掘、机器人智能巡检、智能安防、智能环境监测、智能单兵装备等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建设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开展智能化关键技术装备科技攻关。
三、组织实施
(一)推行企业诊断服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方式,引入优秀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为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可行性研判,提出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技术路径、硬件选型、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实施。
(二)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行动。围绕煤炭、冶金、建材、绒纺等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机器换人”,建设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机器人等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对购买应用市内重大智能装备、系统和总投资在一定规模的智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围绕关键环节进行云化改造,推进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三)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坚持开放合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培育、引进高水平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在我市设立独立服务机构,为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录,制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星级供应商评分标准,积极推荐列入名录的供应商参与我市企业智能化建设改造。
(四)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的企业中,突出制造关键环节,遴选典型项目,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试点企业采购本市开发的工业软件和本市生产的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按采购价格给予采购企业补助。选取基础较好的园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试点,加快园区信息网络、平台等智能制造基础建设,培育建设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园区。
(五)围绕智能制造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围绕智能制造重点方向,坚持精准招商,集中资源引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大的智能制造项目。以“链长制”为抓手,聚焦汽车、煤机、智能制造装备、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链,找准强链、补链、延链、固链环节,重点引进一批实力强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并推动落地,带动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配套水平,全力推进智能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项目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对引进国内外智能制造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大力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支持智能制造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建立推进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考核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我市支持智能制造若干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智能制造有关专项和政策支持,促进我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智能制造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关于区外智能制造领域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
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市财政设立智能制造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智能制造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加快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先进、带动作用强的智能制造项目落地。探索建立由项目业主、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品保险机制。
(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引进和培养掌握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带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的高层次人才、技术管理复合人才、先进适用技术技能人才。深化产教融合,优化本地高等院校专业学科设置,鼓励高校和园区、企业共建智能制造专业学科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开展学徒制、双基地、订单班等合作项目,加快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统筹做好智能制造产业发展人才保障。
(五)营造发展环境。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手段,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技术和人才政策,召开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现场推进会,总结宣传智能制造典型案例。通过组织高峰论坛、交流研讨、学习考察、专题培训、新技术推广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