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和办法,其中对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影响最大的,是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该修订法案被称为中国的《拜杜法案》,法案赋予了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对中央政府研发经费产生的科技成果自主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修法之前,大学处置科技成果需要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同时该法案将对成果完成人的激励提高到50%以上,这两项变化与之前的办法相比,是对大学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巨大的激励,给予了大学极大的自主权,也充分激发了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热情。
在新的政策制度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与其发挥的作用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产业界及高校关注的重点。不同高校的历史沿革与治理体系有较大差异,使得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也有一定差异。有研究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的内涵是以高校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部门为主体,以高校科技创新的研发、知识产权的取得、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果的收益分配等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的全部过程。
北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组织建设为保障、以科技成果市场化为目标,围绕成果的挖掘与商业化这条主线,积极建设资源整合的各类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 制度保障
从法律角度讲,大学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都归属于大学,如果大学给予成果完成人一部分成果商业化带来的收益,首先需要制定制度办法使其合法合规。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后,北京大学成立了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
2016年至今,北京大学修订或制定了10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核心的《北京大学技术转让与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的路径、合规处置的流程与收益分配的比例。这是大学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法律保障,是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合规依据。
二、 组织体系保障
近年来,北大SCI论文发表量和平均IF呈继续走高的趋势。面对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如何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对大学来说是重要课题。在大学,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应包含下述业务模块:成果披露与知识产权申请、成果挖掘、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与合规管理等。
在国内大学,上述业务基本是由不同的独立的若干个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一般包括科技开发部、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转移院)、国内合作办公室与产业管理办公室等,使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被分割在了不同的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需要更多时间与成本。同时,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专业程度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大部分机构还是内嵌在科技处等部门,没有根据市场规律培养专职服务技术转移转化的人员队伍。
国际上,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是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手段。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一方面是高校知识产权的“掌门人”,另一方面也是知识产权交易的“撮合人”。但实际上,国外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虽然负责了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核心部分,但仍有部分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以MIT为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还包括德什潘德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联盟。
在北京大学,学校授权科技开发部负责大学成果转化事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合同与经费管理。这种管理体系获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这种模式便于资源的快速流动、转化效率的提升,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缺陷,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设计的统领性和贯通性。
三、 成果挖掘体系
研究认为,科技机构与市场之间存在信息差问题以及科技机构在成果转化方式选择上的问题,是除了机制障碍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两个主要原因。向目标人群披露成果是科技成果从大学迈向市场的非常重要的第一步,是成果产业化的开始,需要依赖于前期对成果的挖掘、分析、定位。为此,北京大学在科技开发部设立了专门的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在技术转移中心,通常有三种方式挖掘具有市场潜力的成果。第一种是跟踪专利,与专利申请部门密切合作,及时了解感兴趣的领域或教授的专利。第二种是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如果科研人员想转化新成果,可以直接与技术转移中心联系。第三种是自上而下的策略,技术转移中心的技术转移经理会主动关注科研团队、拜访教授的实验室、寻找具有市场潜力的成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技术转移中心都需要首先判断该项成果进行转化是否合规,之后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设计转化路径。继而,技术转移经理评估该成果的市场潜力。对于商业潜力大、市场评价积极的,技术转移中心将和科研团队一起确定适当的转化路径。最终,经过谈判,签订转化合同,实现成果的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成立初创公司。
技术转移中心坚持专业化建设,坚持招聘理工科与经济、理工科与法律方向的交叉人才,技术经理人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投资、公司管理、法律、专利等专业背景与从业经历。2022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以许可、转让、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合同额是2016年的3.47倍,单个合同的合同额是2016年的2.88倍,在提升转化项目与实现更高价值方面,成效较为显著。
四、 资源整合体系
(一)联合实验室对接企业资源
近几年,北京大学持续建立与行业头部企业的联合实验室。与传统的与企业联合开发这种模式相比,校企联合实验室具有合作周期长、合作经费充足、产业问题质量高等特点,与企业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正外部性问题;同时与企业协同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所面临的研发风险大、研发回报周期长等问题。一方面,头部企业可以带给大学产业化视角与来自市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研发出的成果极有可能迅速地在企业转化。另一方面,利用校企联合实验室,企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前沿的科学进展,甚至会通过长期合作改变企业的研发重点。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是共赢。目前,北京大学与中国电信、中国石油、腾讯、商汤科技、德国拜耳等80余家大型企业签署了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协议。
(二)异地科研机构对接地方政府资源
随着地方产业与经济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与经济发展成为了不少地方政府的目标,与高水平大学合作建设异地科研机构是实现目标的有益探索。一般来说,大学在异地科研机构的建设中,主要贡献高素质科研团队、科技成果,地方政府一般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空间、有利于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的政策。
北京大学从2012年开始探索,与地方政府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共建多家异地科研机构。这些异地科研机构是学校创新链和地方产业链对接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了学校学科建设与“双一流”建设。
异地科研机构要想发展得好,离不开大学和合作政府的共同支持。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保证建设经费如期足额到账;其次,异地科研机构应该积极完成成果转化的预期任务与指标。同时,异地科研机构还要创建良好的事业平台,吸引更多高端领军人才与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的加入,人才是机构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科研机构的经费在初期来自于地方政府,随着异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能力的加强,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费来源于与企业的合作。长期看,异地科研机构的收益会更多来自其技术入股、孵化的科技企业的股权收益,以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获得的现金收益。异地科研机构自我造血能力的提升,直接促进了其长期发展。
(三)成果转化基金对接科技金融资源
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团队、技术以及资本等多要素的共同作用。鉴于多种原因,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项目并完成后,很多成果搁置在实验室,无法跨出成果转化第一步,形成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死亡谷”现象。为了帮助创新项目跨过“死亡谷”,在北京市科创母基金的支持下,2021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开始实质性项目投资。基金总体聚焦“硬技术”领域,关注原始创新,投早投小,助力科技成果落地孵化。
技术转移中心与基金投资团队联合办公。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在挖掘项目,分析转化需求,对项目产业化前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进行尽职调查,提供适配的转化方案,完成校内合规处置,必要时要进行商务谈判。投资团队重点在分析市场与产业需求,做是否投资的价值判断。这种无缝联合工作模式,在合规的重要前提下,有助于为项目提供针对性强的赋能,提高成果转化效率。迄今为止,北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已经成功投资交割30余个项目,投资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为北大科研团队的成果孵化公司或校友科技企业。北京大学成果转化基金与其他优质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一起,构成了北大成果转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使得全链条成果转化系统得以闭环。